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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走进『法务沙龙』2020年第3期

    2020年529日下午200,法务部组织召开了主题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沙龙讨论会。

    首先,大家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即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情势变更,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描述。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随后,大家针对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自身特点,对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做了详细的分析。主要涉及到两者的客观表现形式、适用范围、直接造成的后果、免责程度等方面。

    最后,以情势变更这一说法在我国是如何确立的一个案例结束了此次讨论会。

    《法务沙龙》作为法务部门的学习形式,是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承办的,初步定于每周五下午进行,有时间或是感兴趣的同事,也可以一起参与到《法务沙龙》活动当中,大家一起讨论,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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